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按照“ 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局及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
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从事工程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指南,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中心。
第八条 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条件。
第九条 省工程中心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同行专家论证后,进行综合评议,实行差额淘汰。综合评议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进度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申领批准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省工程中心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等配套条件应尽量利用依托单位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基础设施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工程中心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仪工作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和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设立开放课题和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等。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省外的委员不少于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视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应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工程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较差者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科技厅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设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性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批准为指导性项目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级工程中心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科计[2001]333号,苏财教[2001]83号)同时废止。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